一、服务项目类:
1.未列入《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》及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》的疾病诊疗费用。
2.挂号费、院外会诊费、病理会诊费、病历工本费、出诊费。
3.非医嘱特级护理费、检查治疗加急费、点名手术附加费、优质优价费。
二、非疾病治疗项目类:
1.各种美容、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、矫形手术等。
2.各种减肥、增胖、增高项目等。
3.各种健康体检、预测、指脉仪、经络诊断仪、微循环检查仪等费用。
4.各种预防、保健性的诊疗项目:保健按摩费、药浴费、
自动按摩床治疗费、药物蒸汽室治疗费、人体信息诊断
仪检查费。
5.各种医疗咨询、医疗鉴定、医学研究费、中风预测、
健康预测、疾病预测、司法鉴定费、劳动鉴定费。
6.戒烟、戒毒的费用。
7.打架斗殴、酗酒、自杀、自残、交通肇事、医疗事故等费用。
三、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:
1.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(PET)、电子束CT、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。
2.眼镜、义齿、义眼、义肢、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。
3.各种自用的保健、按摩、检查和诊疗器械;药枕、药垫、药泵、热敷袋等;各种牵引袋、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(器)、一次性尿袋、人工肛门袋。
4.除注射器、输液器、输血器、国产普通导管以外的一次性材料费用以及省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。
四、治疗项目类:
1.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。
2.除肾脏、心脏瓣膜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、骨、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(如心、肝、肺等器官移植)。
3.近视眼矫正术,各种生理缺陷的手术,洁牙、镶牙、牙列不整矫形、色斑牙治疗、牙科整畸、牙科烤瓷等费用。
4.气功疗法、音乐疗法、保健性的营养疗法、磁疗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。
五、其他项目类:
1.各种不育(孕)症、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。
2.各种科研性、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。